(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金灵、陶纯纯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金灵,陶纯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满,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吴金灵,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陶纯纯(吴金灵之妻),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701征决【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吴金灵、陶纯纯夫妇于2008年4月生育一子,2012年5月23日又生育一子。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吴金灵、陶纯纯生育二孩不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缴纳,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吴金灵、陶纯纯违法生育,依法作出的100701征决【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1征决【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