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陶守华与吕凤英、陶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守华,吕凤英,陶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71-2号申请执行人陶守华,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凤英,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家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陶守华与被执行人吕凤英、陶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吕凤英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