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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光全与黄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于光全,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被告黄长兵,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光全与被告黄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全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