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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四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高楼镇孤山营村村民刘福林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处,上有房屋四间。刘福林曾经结过婚,有一女儿即被告李某。1979年,刘福林与妻子离婚,被告由女方抚养。刘福林年老以后身体多病,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刘福林的妹妹,即原告刘某承担起照顾刘福林的义务。2014年,原告与刘福林出具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由原告照顾刘福林生活、医疗,去世后负责送终安葬。宅基地及房屋归原告所有。2015年3月19日,刘福林去世,原告将其安葬。但是被告对原告继承遗产有异议,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集建宅字第16-11175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的哥哥刘福林系被告李某的父亲,刘福林于1979年与妻子茹玉兰离婚,被告李某由茹玉兰抚养,与茹玉兰一起生活,诉争房屋归刘福林所有,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刘福林于2014年3月19日立下遗赠抚养协议,内容为:刘福林愿将自己三集建宅字第16-11175号宅基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全部赠给刘某,刘福林去世后刘某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刘某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刘福林,负责刘福林的生活及医疗各方面,负责为刘福林送终安葬。协议上有刘福林、刘某的签字,证明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签字,代笔人张某的签字。原告为证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提交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及签订该协议时录制的视频资料一份。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出庭作证,三证人证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事情属实,签订时刘福林神志清醒。刘福林的女儿,即被告李某未尽过赡养义务,刘福林一直由原告照顾并送终安葬。原告陈述自已在签订协议之前就一直照顾刘福林,签订协议之后将刘福林接到自己家中照顾;2013年10月,原告在燕郊居住,为刘福林租赁一处房屋,租期六个月;2014年原告要做心脏支架手术,没有精力照顾刘福林,将刘福林送到五福托老院11个月。2015年3月19日,刘福林去世,原告将其安葬。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三河五福托老院托老协议一份、收据11张、丧葬证明收据、医疗诊断证明及收据。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扶养人刘福林生前一直由原告照顾并送终安葬,在其神志清醒时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有三位证明人在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三集建宅字第16-11175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归原告刘某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