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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与盘锦北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盘锦北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潘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北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吕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盘中执字第00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郭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永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