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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顾维一与被告顾素梅、米庆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维一,顾素梅,米庆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顾维一被告顾素梅被告米庆蓬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维一与被告顾素梅、米庆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维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顾维一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