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丙营与陈岩文、陈加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丙营,陈岩文,陈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谢丙营。被执行人陈岩文。被执行人陈加春。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陈加春所有的座落龙港镇新渡街572房产房屋,查封了陈岩文所有长安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加春所有的座落于龙港镇新渡街572房产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00××92).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岩文所有长安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