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成海、潘孝芬、徐丹、陈艳玲、柴宝玉���番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车成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潘孝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徐丹,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陈艳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柴宝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番伟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成海、潘孝芬、徐丹、陈艳玲、柴宝玉、番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