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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奚宝安与陈相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宝安,陈相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奚宝安,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娟,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牙克石市公路养护管理处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宝安诉被告陈相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宝安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宝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奚宝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