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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启,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泌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杨小启,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石滚河镇石滚河村*组。被告确山县公安局,所在地址确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玉锟,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鲍绪,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文峰,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解放路210号。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岳全德,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杨小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启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代理审判员  段鲜红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