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麒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