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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志洪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东建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洪,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邵永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开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王志洪,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邱建刚,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桂、陈海韵,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A幢13B0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时善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永刚,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711194511,住淮安市清河区和平东路东方丽景一区28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洪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邵永刚提供��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洪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