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炳会诉被告黄伦强、黄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鲁炳会,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黄伦强,男,1968年7月30日,苗族。被告黄丰,男,1992年3月12日,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炳会诉被告黄伦强、黄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炳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炳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炳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鲁炳会承担。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