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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管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管勇。委托代理人黄鹤彪,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勇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勇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