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家兵与刘华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兵,刘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66-1号申请人:杨家兵。被执行人:刘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华松配偶王云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紫竹林安置点35号楼603室和1号楼309室的房产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