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牛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36号原告牛芳。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494号401-425室、402-424室。代表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牛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芳负担。审判员 杨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