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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英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英,陈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131号原告冯英,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陈松,男,46岁,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英与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松在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冯英之夫薛亮自愿提供其工资收入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留被告陈松在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0000元。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向被告陈松支付该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桂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