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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平锡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兴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锡蓉,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成都兴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平锡蓉,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喻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2成都兴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董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宇、虞勇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原告平锡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兴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平锡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锡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锡蓉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