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40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沙坪村某组某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13时,被告人方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某小区门口因缴纳车辆停车费问题与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方某驾驶牌照为湘H958**的黑色别克小车故意将出口道闸撞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88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某小区服务处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方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6735元,并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传唤经过,刑事技术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维修发票,证明,道闸机配件价格表,物业收费标准,收费等级表,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某、高某某、吴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