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姚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姚明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68号罪犯周姚明,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2)��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姚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被告人周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普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2日,罪犯周姚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6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周姚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姚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4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4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周姚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周姚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姚明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周姚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姚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