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被告谢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应于2015年8月11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