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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武传生与李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生,李祥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07号原告武传生,个体。被告李祥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生与被告李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传生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传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传生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