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武传生与李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生,李祥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07号原告武传生,个体。被告李祥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生与被告李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传生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传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传生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