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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渭。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