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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格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麟,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客户名为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68859401018060000073、地址为格尔木市黄河中路56号、身份证编号为630105196512121351、股权类别为法人投资股、发证信用社为6885940101、股权交易记录2009年6月30日余额为100000元、编号为00145097的股金证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爱忠审判员  裴淑文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