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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