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