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维进因与被上诉人吴新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进,吴新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进,男,1966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民,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厚亮,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王维进因与被上诉人吴新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维进依法返还吴新民耕地2.56亩。(同时吴新民自愿退出地钱25600元)。2、王维进依法把吴新民耕地2.56亩内的小梨树苗无条件全部清理干净。3、王维进包赔故意耽误吴新民一季种麦给吴新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4、诉讼费用由王维进负担。该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王维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维进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维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维进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维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