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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林,彭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苏金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彭建华,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金林诉被告彭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金林于2015年8月1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金林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