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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赵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祥,赵立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88-2号申请人刘吉祥。被申请人赵立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谷建国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号房产。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会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