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豪、祁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豪,祁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豪,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祁恋,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豪、祁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