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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杰,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赵文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文杰诉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2359318元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现金2359318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赵文杰的担保财产位于上海市银都路759弄191号全幢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11)第005625号)。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