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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雪芸与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田阳县林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芸,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田阳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黄雪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仕件,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法定代表人陆进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绍辉,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芸与被告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田阳县林业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雪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雪芸负担。审判员  罗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