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生与被告林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林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何生,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亮,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林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何生负担。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