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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执民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跃忠与沈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忠,沈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平执民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杨跃忠。被执行人:沈加明。本院在执行(2014)嘉平执民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杨跃忠与被执行人沈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8479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加明名下财产一时无法变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8479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跃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加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嘉平执民字第237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跃忠发现被执行人沈加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