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建军、朱六军与朱六军、徐雪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军,朱六军,徐雪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袁建军。被告:朱六军。被告:徐雪琴。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军诉被告朱六军、徐雪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