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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侯凤英与陈文胜、平安保险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侯凤英,女,1964年10月生,汉族,住襄樊市。委托代理人刘圣红,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胜,男,1968年7月生,汉族,现住襄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代表人阮俊华,平安保险襄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群,平安保险襄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英诉被告陈文胜、平安保险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英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凤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侯凤英负担。审判员周传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