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0号。法定代表人薛义俊,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国旗,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国旗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孙国旗的下落,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国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2015)淇执字第191号冻结裁定书,因公告周期较长,申请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法民二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金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