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彭远与赵中、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766-1号原告彭远。被告赵中(曾用名:赵忠)。被告林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远诉被告赵中(曾用名:赵忠)、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中(曾用名:赵忠)、林海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彭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2、查封被告赵中(曾用名:赵忠)、林海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