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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1313罗香兰与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罗香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长虹干道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江油人仲案(2015)2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执行费5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