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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103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