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103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