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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诉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诉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火车站铁路南(煤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浏翔路818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了(2015)滨汉诉保字第28号财产保全裁定,在该裁定执行前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要求冻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经理部所欠被申请人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350,000元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