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宋某某,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