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颜子博与徐礼、王兆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子博,徐礼,王兆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颜子博,男,200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颜炳久,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徐礼,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兆臣,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址: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颜子博与被执行人徐礼、王兆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徐礼资金账户的存款400.00元至农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田旭发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