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斌、罗俊芳与被告吴栖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罗俊芳,吴栖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宋斌,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18日,住广元市云盘梁。原告:罗俊芳,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1月22日,住广元市云盘梁。被告:吴栖宇,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斌、罗俊芳与被告吴栖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斌、罗俊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斌、罗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斌、罗俊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