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覃文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文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建。委托代理人王霞林。被告覃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文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7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