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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富才、佛山市南海蒙特利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才,佛山市南海蒙特利陶瓷有限公司,黄有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黄富才,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蒙特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华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显源。被执行人黄有值,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蒙特利陶瓷有限公司、黄有值的银行存款、收入1209610.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乐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