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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410-1号原告梁军,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丽娟,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永录,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标的较大,且原告梁军申请诉讼保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