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410-1号原告梁军,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丽娟,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永录,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标的较大,且原告梁军申请诉讼保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梁军与被告张丽娟、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