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雨与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刘雨。委托代理人张希,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D601。法定代表人章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负责人张悦明。原告刘雨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雨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雨负担。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