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与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