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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与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某石油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