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陈X,男,1975年8月5日生。被告杨XX,女,1980年3月5日生。原告陈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6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于同年7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被告回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四处娘家后私自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到被告母亲家打听被告消息无果。原告苦等被告五年无果,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陈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平寨镇六枝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杨志芳四年前离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15日,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之行为已表明其不愿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丧失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吴 剑人民陪审员 叶 子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