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社强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8号罪犯陈社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社强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2013年5月3日、2014年6月25日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陈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社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社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